提出如下問題:
通過集團與子公司之間簽訂成本分攤協議,既可以直接分攤,而且可以在稅前進行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老師 母公司將人力成本分攤給子公司按這個稅法可以么?若可以,母公司代發工資的情況下由母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么?子公司涉及的工會費用是按分攤的工資總額來計提并繳納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母公司將人力成本分攤的話,要開具發票給子公司,子公司憑發票稅前列支,而不是憑成本分攤表,這部分人員的工資由母公司發放,母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子公司憑發票列支的人工費用,不是計提工會比費的依據。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