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原股東以自有的房屋建筑物進行增資,作為原股東是否要開具發票給所投資的公司?評估增資部分是否涉及到增值稅,所得稅?如何計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如果有評估報告,公司可以依據報告確認的金額做為投資資產的入帳價值入帳即可。
2、涉及的相關稅費
(1)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稅〔2015〕41號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稅字[1999]278號)的規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結論:
(1)房產投資到公司名下,是以不動產為對等價換取了被投資企業的股權,屬于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如果自然人乙轉讓的是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則免征個人所得稅。
備注:實務中,轉讓房產在無法確定購置原值的情況下,個稅分不同情況按照網簽價格或者(網簽價格-本次增值稅)的1%核定征收。如果能夠確定原值,按照“財產轉讓所得”,交易價格減去原值及相關稅費后的差額適用20%的稅率。
(2)、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五條規定:
(1)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
(2) 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3)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
(4)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5)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備注:上述(1)、(2)點政策,僅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上述(3)、(4)、(5)點政策僅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