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主營業務:門窗產品銷售及安裝 問題描述: 正常情況下合同金額的75%部份開具13%商品發票,余25%部份開具9%安裝服務發票,但跟有的總包單位簽定合同時,甲方要求只能提供9%的發票,導致多開9%,比例失調,風險加大,如何才能在合同上體現我們這個業務就是9%的、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2016】36號附件1
混合銷售其實就是依主業來交稅,如果主業是銷售貨物則按13%繳納增值稅,主業是服務就根據服務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根據【2017】年11號公告,企業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的建筑安裝服務可以分別核算,分別適用各自的稅率或征稅率。
因此 ,您公司的門窗如果是自產的,那么分別核算,分別按銷售貨物和提供服務開票,如果不是自產的,外購的則只能按主業計算繳納增值稅。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