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老師,跨市不跨省的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如何繳納,是否需要分攤,還是總公司匯總繳納即可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設立分公司的企業應該了解有關的規定,才能夠正確的計算納稅并申報。
首先,需要了解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應該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并不是所有的分支機構都需要就地繳納,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1、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2、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3、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4、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5、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其次,總分機構所得稅不是根據各自的賬面利潤計算的,而是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攤,然后再總分機構的所在地根據分攤比例就地繳納。計算涉及到的公式如下:
1、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2、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3、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