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個人注冊個體工商戶,產生經營所得,同時在某公司任職,產生薪資所得,兩種所得稅申報時是否可同時享受每年度60000的費用減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及本法第六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十五條規定,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因此,個人同時工資薪金所得和經營所得,只能在工資薪金中扣除減除費用5000元/月,經營所得中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