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于2008年5月征用村級林地6.6667公頃用于磷石膏渣場用地,并取得湖北省林業局頒發的(鄂林地審字(2008)199號))文件,當年未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今年1月28日我公司收到稅務局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申報渣場用地的耕地占用稅。請問我公司我公司這筆耕地占用稅是否適用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追征期的限制條件,我公司是否應該繳納該筆稅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二條規定,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第十二條規定 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因此,要分析您公司沒有繳納耕地占用稅的原因,才能決定能否適用第五十二條。請參考以上,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