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投資私募基金,因有連續性,如何核算公司所得稅?投資上證深證市場連年虧損如何核算公司所得稅?會計法和稅法是如何規定的?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有限合伙制是私募基金最常見的模式,以至于很多人看到私募基金就想到有限合伙,看到有限合伙就想到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作為投資主體最大的好處就是在基金層面是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
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在基金取得分紅收益時,有限合伙企業本身不需要繳納所得稅,但是需要按照分配比例或者實繳出資比例等分配到每個合伙人名下后,再分別以自然人和法人身份各自繳納20%和25%的所得稅。
需要特別提示的一點是“先分后稅”的“分”與是否實際分配利潤無關,只要合伙企業(私募基金)當年有投資/分紅收益應納稅所得額,就應當將“應納稅所得額”分配到各合伙人名下再由合伙人分別納稅。例如,合伙企業各合伙人約定前三年不對有限合伙企業利潤進行分配,但實際第一年就產生了100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額,此時雖然有限合伙企業并未將利潤向合伙人進行分配,但各合伙人仍需繳納所得稅。這里提示各合伙人應當保留好完稅證明,待日后真正進行分配時,可作為已經納稅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