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是一家出口生產企業,主要出口自制產品,每月按照免抵退政策申報退稅。我司偶爾會按客戶需要出口銷售部分零星外購的原材料,請問這種情況是需要作為免稅貨物申報,每月將進項稅金轉出;還是需要視同內銷,繳納銷項稅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生產企業外購符合相關條件的產品方可認定為自產產品;
生產企業外購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產品出口,視同內銷計提銷項稅;
出口一般是不需要交稅的,有銷售的話會有增值稅,但出口是免交增值稅的;
根據相關規定:
對出口的凡屬于已征或應征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和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普通發票的部分貨物外,都是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貨物范圍,均應予以退還已征增值稅和消費者稅或免征應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貨物,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可以以出口貨物勞務的實際離岸價(FOB)計算免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