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公司借款給個人(該個人為原公司員工,后離職),借據約定了利息,但公司本金及利息均未收到,請問,這種情況下,約定的利息公司需要繳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
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因此 ,應按合同約定的付息日確認納稅義務時間。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