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業(yè)務場景: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授予高管股權。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原股東(個人)將持有的股權授予給高管,達到某個條件可以解禁(限制性股權),如果沒有達成約定的條件會回購。
問題1:原股東(個人)按照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給高管股權時,是否需要按照轉讓股權處理,繳納個人所得稅?其轉讓價格一般偏低是否會被認定價格偏低,需要被核定?
問題2:如果高管沒有達成約定的條件,股權被回購回去了。那么高管個人是否需要按照轉讓股權處理,繳納個人所得稅?其轉讓價格為原來的價格,價格一般偏低是否會被核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原股東(個人)按照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給高管股權時,由于高管未達到行權條件,未發(fā)生股權轉讓,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如果高管沒有達成約定的條件,股權被回購回去了。高管個人不按照轉讓股權處理,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其轉讓價格為原來的價格,不會被認為價格偏低,不會被核定。
追問:問的是原股東個稅如何繳納,何時繳納,不是問激勵對象(高管)
限制性股權激勵,其股權工商已經變更給了高管,也收了錢。就是還沒到約定要求,還沒法解禁,高管沒法轉讓。
是不是說,等達到了約定要求,解禁了,原股東在交個人所得稅嗎?(先前的工商即使變更了股東,也收了錢,原股東收錢當時無需繳納個稅,等到高管解禁時在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是的等達到了約定要求,解禁了,原股東在交個人所得稅。
先前的工商即使變更了股東,也收了錢,原股東收錢當時無需繳納個稅,等到高管解禁時在交。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