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貿易公司,采購一批商品,進項稅全額已經抵扣;目部,部分商品沒有銷售,并且已過期了,需要報廢。請問:
1、過期商品已抵扣的進項稅是否需要轉出?
2、需準備什么備查的資料?
3、分錄如何處理?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因此,產品過期報廢不屬于非正常損失的范圍,不需要做進項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