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有地方稅務局以異地施工為由,要求把該項目涉及的個稅繳納到當地,現在有兩個問題:一是該事項依據哪個規定,具體金額有無計算方式方法;二是我公司已將該項目個稅全額繳納至公司所在地,有無解決措施。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這個事項沒有文件規定,根據以下文件,建議在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一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2-21
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就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
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納稅人有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應當準備與收入、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享受稅收優惠等相關的資料,并按規定留存備查或報送。
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辦理匯算清繳的具體辦法,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