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根據2016年81號文,因土增清算造成稅務虧損,完成所得稅退稅后,是否可以用該公司主體拿地獲取新項目?若可以,那是否需要先還原81號退稅前的所得稅虧損(即需把已從國庫退回的所得稅還給國庫)?是否會產生計息等問題?是否有政策文件可以支撐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可以用該公司主體拿地獲取新項目
企業按規定對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后,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出現虧損且有其他后續開發項目的,該虧損應按照稅法規定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后續開發項目,是指正在開發以及中標的項目。
不需要先還原81號退稅前的所得稅虧損。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