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10月因銷售額自動被轉為一般納稅人,有一單業務9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能抵扣,但10月的時候已與供應商溝通將發票紅沖再開具過發票,稅務說我司該發票是小規模納稅人時候取得,不予抵扣,但是該訂單是再10月以一般納稅人方式開具的銷售發票,請問稅務局的這個說法有法律依據嗎?他們將我的訂單采購作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卻要我的銷售按照一般納稅人交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在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且生效后,新發生的納稅義務應當按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對于小規模納稅人時期采購取得的專用發票不能抵扣,是符合政策規定的,與票據取得時間并沒有關系。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