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適用簡易計稅項目-安置性住房目前正在預售,請問老師: 預售的安置性住房的預繳增值稅和相應的土地增值稅應該怎么計算呢?適用稅率是多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應預繳增值稅稅款=預收款÷(1+5%)×3%。安置房沒有明確規定,請以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為準,謝謝合作。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第三章 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管理
第一節 預繳稅款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第二十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5%)×3%
第二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10〕53號
為了發揮土地增值稅在預征階段的調節作用,各地須對目前的預征率進行調整。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據不同類型房地產確定適當的預征率(地區的劃分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對尚未預征或暫緩預征的地區,應切實按照稅收法律法規開展預征,確保土地增值稅在預征階段及時、充分發揮調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