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媽!1.我是內蒙古的,請問居民個人進行公益性捐贈,通過哪些單位捐贈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有文件規(guī)定嗎,文件號是?2.請問公益捐贈定義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是否包括縣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贈限額扣除(扣除比例30%)的規(guī)定
個人公益慈善捐贈限額扣除,是指納稅人進行公益慈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包括以下具體情形:
(一)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執(zhí)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對宣傳文化事業(yè)的捐贈
《國務院關于支持文化事業(yè)發(fā)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國發(fā)﹝2000﹞41號)第七條規(guī)定:繼續(xù)鼓勵對宣傳文化事業(yè)的捐贈。社會力量通過國家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yè)的捐贈,納入公益性捐贈范圍,經稅務機關審核后,納稅人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時,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3.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三)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yè)的捐贈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guī)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yè)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具體解釋,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yè)進行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yè)的捐贈。
涉及到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yè)的捐贈限額扣除30%的具體政策規(guī)定有如下文件:
1.納稅人將其應納稅所得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向教育、民政部門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qū)、貧困地區(qū)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1﹞164號)
2.納稅人向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稅發(fā)﹝2001﹞214號)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婦女發(fā)展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2﹞973號)
4.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光彩事業(yè)促進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3﹞78號)
5.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納稅人向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捐贈,并用于法律援助事業(yè)的,可按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比例在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3﹞722號)
6.對納稅人向中華環(huán)境保護基金會的捐贈,可納入公益救濟性捐贈范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3﹞762號)
7.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初級衛(wèi)生保健基金會的捐贈,個人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3﹞763號)
8.納稅人通過閻寶航教育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部分,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4﹞341號)
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對納稅人向中國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的捐贈,捐贈額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國稅函﹝2005﹞952號)
1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對納稅人向民政部緊急救援促進中心的捐贈,捐贈額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國稅函﹝2005﹞953號)
11.對個人通過中國金融教育發(fā)展基金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xié)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國發(fā)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中國友好和平發(fā)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yè)科教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和中國公安英烈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財稅﹝2006﹞73號)
12.對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用于艾滋病防治事業(yè)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財稅﹝2006﹞84號)
1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對納稅人通過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國稅函﹝2006﹞324號)
1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國稅函﹝2006﹞326號)
1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和學術交流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國稅函﹝2006﹞447號)
18.對納稅人通過中國禁毒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6﹞1253號)
16.對個人通過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中國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基金會、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和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實行稅前扣除。(財稅﹝2006﹞164號)
17.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yè)技術創(chuàng)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業(yè)技術創(chuàng)新基金的捐贈,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財稅﹝2006﹞1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