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子公司為小微企業,子公司2021年給木公司進行利潤分配,母公司財務處理為:借銀行存款、貸:長期股權投資收益。問:母公司收到的收益是不繳企業所得稅對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財稅[2009]69號文件: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業之間分配屬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積未分配利潤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因此,如果分配前子公司已經交納了企業所得稅,母公司不用重復繳納。即使子公司享受所得稅減免政策優惠,而母公司不享受,收到投資收益也不需要補齊母公司稅率的差額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