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大學生就業及退役士兵減免的增值稅及附加稅部分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以及企業的稅控服務全額抵減部分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以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安徽省執行口徑),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享受方式
個體工商戶享受退役士兵自主創業就業優惠,按“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方式辦理:
1. 個體工商戶進行增值稅申報時,填寫《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2. 個體工商戶進行附加稅申報時,填寫《附列資料(附加稅費情況表)》;
3. 個體戶進行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月(季)預繳申報時,填寫《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同時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的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增值稅加計抵減優惠部分不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