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們是母公司,旗下有個全資子公司,子公司2019年的時候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最終是以10%的金額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現在要給母公司分紅,母公司這幾年都是盈利的,且所得稅稅率25%,問:母公司需要對收到發的分紅部分按25%的所得稅稅率補交稅款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貴公司上述業務如果符合相關規定是可以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