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們的總公司在河南,分公司在北京,分公司在做所得稅匯總申報備案選擇的是按比例繳納所得稅,請問這個比例是按總公司合并實現的所得稅比例還是分公司實現的所得稅比例?另外分公司的費用是否可以合并到總公司來申報?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分配比例參考以下文件規定。分公司的費用可以合并到總公司來申報。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2〕40號
三、稅款預繳
由總機構統一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并分別由總機構、分支機構按月或按季就地預繳。
(一)分支機構分攤預繳稅款。總機構在每月或每季終了之日起十日內,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總機構所在省市同時設有分支機構的,同樣按三個因素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所繳納稅款收入由中央與分支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攤時三個因素權重依次為0.35、0.35和0.3。當年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第二年起參與分攤;當年撤銷的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不參與分攤。
本辦法所稱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活動實現的全部收入。其中,生產經營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生產經營企業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金融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的利息、手續費、傭金等全部收入;保險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保險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的保費等全部收入。
本辦法所稱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是指分支機構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
本辦法所稱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在12月31日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合計額。
各分支機構分攤預繳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各分支機構分攤預繳額=所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總額=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以上公式中,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參與就地預繳的分支機構。
(二)總機構就地預繳稅款。總機構應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25%,就地辦理繳庫,所繳納稅款收入由中央與總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享。
(三)總機構預繳中央國庫稅款。總機構應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剩余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所繳納稅款收入60%為中央收入,40%由財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實際分享企業所得稅占地方分享總額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四、匯總清算
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境內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補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不包括當年已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一)補繳的稅款按照預繳的分配比例,50%由各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繳庫,所繳納稅款收入由中央與分支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享;25%由總機構就地辦理繳庫,所繳納稅款收入由中央與總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享;其余25%部分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所繳納稅款收入中60%為中央收入,40%由財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實際分享企業所得稅占地方分享總額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二)多繳的稅款按照預繳的分配比例,50%由各分支機構就地辦理退庫,所退稅款由中央與分支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擔;25%由總機構就地辦理退庫,所退稅款由中央與總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擔;其余25%部分就地從中央國庫退庫,其中60%從中央級1010442項“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下有關科目退付,40%從中央級1010443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下有關科目退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