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所得核定征收,今年是不能繼續核定了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符合以下文件規定情況不能實行核定征收了。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
成文日期:2021-12-30
為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有關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現就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下簡稱獨資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獨資合伙企業應自持有上述權益性投資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公告實施前獨資合伙企業已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應當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稅務機關接到核定征收獨資合伙企業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調整其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
三、各級財政、稅務部門應做好服務輔導工作,積極引導獨資合伙企業建立健全賬簿、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如實申報納稅。獨資合伙企業未如實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