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在清遠的公司沒有成立工會組織是否需要繳納工會經費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各地規定不盡一致,請咨詢一下當地工會部門。
全國總工會規定
《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規范建會籌備金收繳管理的通知》(廳字〔2021〕20號)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上級工會應加大工作力度,幫助和指導尚未組建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籌建單位)的職工籌建工會組織。
自上級工會批準籌建工會的次月起,籌建單位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撥繳建會籌備金。實行委托代收建會籌備金的,上級工會應向代收部門提供籌建單位的名稱、職工人數、工資總額、建會籌備金等信息。
籌建單位憑“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或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稅前列支。
山西省稅務局規定
《山西省總工會、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于稅務部門統一代征工會經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晉工發〔2018〕49號)規定,尚未組建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自上級工會派員幫助和指導職工開展籌建工作的下月起,向主管稅務申報繳納工會籌備金;上述單位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滿6個月仍未成立工會或者未籌建工會組織的,自期滿6個月的次月起,稅務機關按其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征繳工會籌備金。
武漢市稅務局規定
《武漢市總工會、武漢市地稅局關于地稅部門單管戶的工會經費由市地稅機關代收的通知》(武工〔2009〕36號文件)規定,無論是否建立工會組織,都應計提工會經費或工會籌備金,其中未成立工會組織的單位繳納的是工會籌備金,統一由稅務機關代收,稅務代收工會經費或者工會籌備金的比例為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