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財稅2016.52號文中的第六、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這里的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納稅人,是什么意思,和后面的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取得的收入有什么聯系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六、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額,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銷售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銷售額+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額)>50%時,才可享受退稅。
如果您公司當月有外購貨物的銷售額,則外購貨物的銷售額只能算分母,即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額,因此是存在關系的。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