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農業合作社銷售的農產品存在向非成員采購的農產品,產生盈利時是否繳納所得稅,怎么繳納?
例如:向成員農民購進農產品50000元、非成員公司購進農產品50000元,所有農產品銷售后盈利20000元,是否繳納所得稅、若繳納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怎么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從非成員企業購進的農產品在銷售后應繳納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