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有兩個股東,注冊資本這部分,一個股東認繳資本的35%,一個股東繳了認繳資本的3%左右,我想咨詢一下,公司法對這樣的情況,在股東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方面,是怎么規定的!?另外,國有資產相關管理辦法中,對這一情況又是怎么規定的?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新《公司法》將注冊資本實繳制改革成現在的注冊資本認繳制,成立公司變得幾乎沒有任何難度。很多人甚至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成為了自家家族企業的股東,也有人認為自己只是個掛名的,公司的一切也就與自己毫無關系。而實際上,作為股東勢必要承擔相應的義務。當然,作為股東可以享有的權利也并不少。(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公司股東承擔的義務主要有:(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約定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法規定股東的權利一定需要有公司章程來保障,但是義務就是維護公司的運營,而且要如期履行出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