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甲企業租賃了一塊土地,在該塊土地上建了個售樓部,屬無產權的臨時建筑,租賃土地時約定,甲企業退租后,地上附著物歸出租方所有。由于目前項目的開發主體是乙企業,我公司計劃由甲企業將該售樓部出售給乙企業,土地租賃合同變更至乙企業名下,請問:甲企業出售該無產權的臨時建筑,涉及哪些稅,是否是按銷售不動產交納增值稅,是否有土地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因甲企業無產權,甲企業退租后,地上附著物歸出租方所有,因此甲企業屬于出租行為,應繳納增值稅,房產稅,印花稅。因業務不屬于常規業務,為規避稅務風險,建議再咨詢一下當地稅務機關,以稅務機關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