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外貿企業外購煙酒個人消費,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法規文件分別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外購煙酒用于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的處理不完全一樣。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外購煙酒用于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二)規定,將資產用于交際應酬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外購煙酒用于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增值稅不需要視同銷售,但發生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而企業所得稅則需要按購入時的價格作視同銷售處理,匯算清繳時,調增視同銷售收入,調增視同銷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