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各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1年6月10日通過,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
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新印花稅法第五條中明確了: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為合同所列的
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我公司日后答訂的所有合同,需要
分別注明不含稅金額,增值稅稅額,合同總金額。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
如遇國家增值稅率調(diào)整,不含稅價款不變,增值稅根據(jù)國家調(diào)整后的
稅率計算,即增值稅=不含稅價款*調(diào)整后增值稅率。以下舉例合同不
含稅金額對印花稅的影響:
[案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定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總價款113萬
元,沒有單獨列明增值稅款,則合同計稅依據(jù)為113萬元,需要繳納
印花稅 113萬*0.0003=339 元。↓
[案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定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總價款113萬
元,并注明不含稅金額100萬元,13%增值稅13萬元,則合同計稅依
據(jù)為100萬元。需要繳納印花稅100萬*0.0003=300元。
以上說法是否必須在合同中區(qū)分不含稅與稅金金額?否則按合同總額交印花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的理解是正確的,要分別列明,否則按合同總額計算。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