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商業,只修建主體工程,未竣工驗收,屬于老項目,后期改建改造支出投資遠遠大于主體修建成本,請問老項目必須選擇簡易計稅,增值稅有沒有可以籌劃的解決方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有兩種計稅方式:一是采用一般方法計稅,按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不含增值稅稅款)和11%的增值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用來抵扣增值稅進項稅。二是選擇采用簡易計稅方法,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征收率計稅。這僅僅是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地產老項目的情形,而且企業一經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36個月內不得變更為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此外,如果企業選擇對老項目采用了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則應當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不得扣除對應的土地價款,也不再有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