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我公司把房子抵頂給股東用以償還公司欠股東的借款,但遲遲未辦理抵房手續,未簽房屋銷售合同,但股東已辦理入住手續,同時銷控系統也將此房減除,請問這種情況在稅法上是否認定為存在真實的銷售行為,是否需申報繳納增值稅及附加,土增稅,所得稅等?有相關文件規定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企業發生下列行為視同銷售的八種情況如下: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非同一縣(市),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他機構用于銷售;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您公司的情況未辦理相關手續,不會認定為銷售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企業無償提供房產給股東使用,涉及租房的視同銷售行為,建議您公司把相關手續辦全,計算繳納相前的稅費,以規避風險,謝謝提問!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