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財稅(2018)121號規定: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一)金融企業,為5:1;(二)其他企業,為2:1。
2、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問題1:稅務上的金融企業和其他企業如何判定,融資租賃企業(非金融租賃)是否屬于金融企業。
問題2:計算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的計算口徑是什么?扣除比例是按照單一關聯企業的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來計算,還是按照全部關聯債權投資與全部權益性投資來計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參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
權益性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按《條例》釋義P370解釋,權益性投資包括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引自網友rongjr)
權益性融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上會計記錄的所有者權益數額,當所得者權益小于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性融資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當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于實收資本,則權益性融資為實收資本。(引自網友千里馬)
債權性投資
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一)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1.金融企業的定義請參考上面的文件。
2.計算關聯方利息,只計算單一企業的接受權益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如關聯方為A公司,那么只計算接受A公司權益投資和債權性投資的部分,而不是全部的。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