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我公司目前原制造業務暫停,廠房全部出租。因房屋都建于2016年前,租費增值稅按5%簡易征收繳納。此外向國網購電后略高于進價向承租方供電,開給增值稅專票;還有少量的物業費、停車費收入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請問:在經營中一些修理修繕、物料消耗、環保安全改進等取得的進項稅額可否在上述產生的銷項中抵扣,若不能抵扣該怎么處理?請提供法規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第二十九條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因此,簡易計稅項目對應的進項不得抵扣,其他部分如分不清的,請參考第二十九的規定計算可抵扣部分。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