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是一家水泥生產企業,生產過程需采購煤炭,請采規范指標主要是熱值,煤炭采購過程中,商貿性供應對同一艘煤開具給本公司的發票,貨物名稱存在不同的情況,有的填僅“煤” 、有的填“洗混煤”(兩種稅收編碼不同),單價相同,發票數量總量與合約一致,請問本公司接受上述發票是否存在增值稅抵扣企業所得稅扣除風險,請附相關政策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二、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1、銷售方開具發票不得變更品名和金額,不得開具“辦公用品”、“食品”等匯總性、模糊性名稱;企業收到的標注以上名稱的發票不得作為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2、銷售方開具發票,需要開具發票銷貨清單的,必須在稅控系統里開具,否則不得作為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貴公司如果上述業務是屬于真實交易且價格公允,經得起推敲,公司按照上述文件規定開具發票即可,否則可能會存問題。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