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自然人股東將公司股權(認繳資本未到位,且無經營利潤)以0元轉讓給其他股東,轉讓時是按照轉讓合同金額0元作為依據無需繳納印花稅,還是要按照認繳資本金作為依據雙方繳納印花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的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因此,認繳而未實際出資,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為零,則印花稅計稅依據為零。
如果公民在認繳股權時,沒有用實際的資本和資金進行認繳股權,那么在轉讓股權時也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如果是出資認繳則必須支付,不能出現偷稅漏稅等情況,否則也會受到司法部門的處罰。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