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生產制造業企業,擬在新加坡成立一家貿易公司A,再由貿易公司A在國內參股我公司一家子公司B,如果B公司向A公司分紅,按照現行稅法規定,是否符合政策A公司不代扣B公司的股息所得稅?如果不符合所得稅政策,要代扣的話,根據中國和新加坡的雙邊協定,只要B公司持股A公司25%及以上的股份,代扣所得稅率就可以是5%,否則是10%?請幫忙確認下我公司的這種情況,B向A分紅,剛現行所得稅該如何執行?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人理解A公司應不屬于免征企業所得稅范圍。中國和新加坡簽訂了稅收協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條文解釋 (二)按照本款規定,享受5%稅率的股息限于直接擁有資本比例達到25%以上的情形。即符合此低稅率的股息應屬于符合條件的受益所有人擁有資本比例達到25%以上的期間的利潤所形成的股息。但在準確跟蹤和計算時,可能會涉及以往多年且頻繁變化情況(特別是對于上市公司),執行難度較大。為此,從企業分配年度利潤的一般情況考慮,稅務總局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81號)規定,非居民直接擁有中國居民公司資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連續十二個月以內任何時候均至少達到25%的,可以享受該協定待遇。如分配的股息涉及十二個月以前的企業未分配利潤,則不再考慮股息受益所有人在所分配利潤所屬年度的持股比例是否滿足要求。據此,如新加坡居民直接擁有中國居民公司資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連續十二個月以內任何時候均達到至少25%的,可以享受該協定待遇。這里“取得股息”的日期是指按照國內法規定該項股息在中國發生納稅義務或扣繳義務的日期。
(三)只有受益所有人為公司,且符合上述條件的,才能適用5%的限制稅率;受益所有人為個人或其他主體的,仍適用10%的限制稅率。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