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在市區,在下邊縣區設立了分公司,總公司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子公司19-21年被稅務局要求征收方式認定為核定征收,現稅務局要求把21年的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把21年四季度申報表作廢重新按查賬征收方式申報,申報時總公司屬于小微企業,但分公司申報不能選小微企業,只能按一般企業25%征收率申報,現想咨詢一下如果分公司按25%預繳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總公司、分公司如何填報(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總分機構信息備案表一直未在稅務部門備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十八條規定,對于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后加總計算出匯總納稅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總額,最后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公告 第六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公告 第十五條規定,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為了避免分險請咨詢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