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舊房每年可按5%計算成本來計算所得額是在那個文件里?文件是否有效,文件后買的房子適用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以下文件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文件規定:
二、關于轉讓舊房準予扣除項目的計算問題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