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購買土地自建廠房,廠房建成后因各種原因建筑方未開具發票,我公司在建工程科目一直未能轉入固定資產,我公司暫按廠房暫估價繳納房產稅,現稅務局提出異議要求我們土地價值也要加入房產暫估價中繳納房產稅,請問專家有無相關法律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文件,對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等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該文件第三條明確了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問題:“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請參考以上文件規定。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