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請教下,境外支付服務費或特許權使用費代扣代繳所得稅和增值稅附加稅,這個允許所得稅稅前扣除嗎?有何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一條規定,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以下簡稱“形式發票”)、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以下簡稱“完稅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