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產企業,屬于一般納稅人,在向政府購買土地時,由于政府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我司應該如何說服稅局按照購地款的不含稅價作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和印花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倒是已經解決進項稅的問題了,就是契稅和印花稅困擾我很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您公司不能取得增值稅發票或者土地、房屋權屬轉讓方免征增值稅的,購地款就無法按不含稅價作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和印花稅
契稅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具體情形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承受方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實際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成交價格以發票上注明的不含稅價格確定。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契稅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價格的差額。
(三)稅務機關核定的契稅計稅價格為不含增值稅價格。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納稅服務和征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23號公告第二條第(九)項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為方便納稅人確定契稅申報的計稅依據,《公告》按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稅務機關核定契稅計稅價格等三類情形,作出契稅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的具體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土地、房屋權屬轉讓方免征增值稅的,承受方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扣減增值稅額。
按照印花稅條例規定,依據合同所載金額確定計稅依據。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未分開注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4月25日視頻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