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好::我們現在遇到了一個問題,我們的增值稅是分公司匯總全轄的銷項-全轄進項后得出本期應納稅額,再根據各納稅主體的累計應稅保費收入分攤到各地申報繳納,因此下轄機構在申報本機構的增值稅時需要將本期所有進項稅額全部填報轉出,因此地方的申報表中進項稅額和進項轉出的金額是一樣的,沒有可抵扣金額。但是有機構在填報某一期申報表時忘記填寫進項轉出的金額了,當期就產生了待抵扣進項,然后遺留到現在,每期申報時就一直存在一筆留抵稅額,不知道要怎么處理。實際就是申報出現了填報錯誤,既沒有少繳也沒有多繳。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你公司的增值稅申報與稅收文件規定不符合,這種情況請咨詢一下當地稅務機關具體處理方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稅〔2016〕36號
附件1: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四十六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