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常駐地(本地)項目發生的項目補貼和交通費可以按差旅費報銷嗎,個人補貼收入可否不計個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 出差路上的油費、過路費、停車費等; 3.住宿費; 4.補助、補貼:誤餐補助,如果在常住地有相關規定可以報銷,是可以按差旅費報銷的,
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正常情況下,我們出差發生的費用大概包括這幾類
1. 城市之間的交通費:火車票、機票或租車費用;
2. 市內的交通費:出租車、公交車、地鐵、網約車;
3. 住宿費;
4. 餐飲費。
對于可以取得發票的差旅費,實報實銷,不涉及個人所得稅,這一點毋庸置疑;
對于實報實銷之外的差旅費津貼,雖然國稅發〔1994〕89號文將其列為不征稅收入,但在實務處理中,我們要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1. 合理化
2. 標準化(制度化)
3. 關聯化
否則,仍然可能會被稅務機關要求并入工資薪金繳納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