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下:
我公司是房開企業,購房合同只約定首付款日期,未約定總付款日期,合同約定2020年12月31日交房,由于受疫情的影響未在合同約定期交房,于2022年1月25日交房,當地稅務機關要我公司確定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合同約定的交房日即2020年12月31日。當地稅務機關認定是否正確,請咨詢老師房地產銷售納稅義務時間的相關條例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判斷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首先看大前提:應稅行為是否發生了,看收訖銷售款、索取銷售款項憑據、開具發票這三個業務動作誰發生得最早,就以這個時間作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標志。應稅行為,就房地產企業而言,大概包含了三層意思:
1、 買賣雙方簽署了售房合同,并且合同中約定了交房時間;
2、 實際交房;
3、 辦結不動產權屬登記手續
[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因此,稅務機關按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確定納稅義務時間是正確的,請參考以上文件規定。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