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房地產企業完工產品的預收房款,收到首付款時是按預交增值稅進行納稅申報嗎?相應會計處理怎么做?稅金及附加的相同問題?謝謝專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房地產企業開發商品房在房屋未交付之前預收的房款不符合會計收入確認條件,因此,預收房款不論是開具“不征稅”發票,還是開具“征稅”發票,均不確認主營業務收入,預收房款計入“預收款”,待房屋交付之后轉入主營業務收入。但為了均衡入庫稅款之目的,稅法規定:對預收房款應當按照3%預繳增值稅,待房屋交付后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對廉租房、限價房等特殊情形外,應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土地增值稅,待達到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之后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多退少補;對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預收的房款,先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計劃毛利率預計計稅毛利,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待達到“完工產品”條件后,確認企業所得收入,同時確認應扣除的成本,當期實際確認的毛利扣除之前累計預計計稅毛利后的差額調增或調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應當注意的是: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時間與會計收入確認存在差異:一般來說,會計收入確認條件為房屋交付,而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條件為“已經完工”。根據國稅發〔2009〕31號規定,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已經完工:
(一)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二)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
(三)開發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
房地產企業銷售完工開發產品,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具體按以下規定確認:
(一)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于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權利)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三)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四)采取委托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