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需要在城鄉交際處建一個天然氣門站和加氣站,選址地上已有一家煤場在經營,經營方建有簡單的圍墻、平房、罩棚等,已有的經營方和村里簽訂的是35年的租賃期,每年向村里交租金。我公司在用此地時和原有經營方簽訂轉讓協議,受讓改土地的租賃權,同時受讓地上一切建筑物。后期每年的租賃費由我公司向村里繳納。想咨詢下次轉讓協議涉及哪些繳納哪些稅?轉讓方(原經營單位)是以個人的名義簽訂的此協議。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對于簽訂的轉讓合同貴公司只需要繳納印花稅。如果土地在開征范圍內,以后每年還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轉讓方是個人名義,貴公司付款時還負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2.轉讓方應當就轉讓資產的明細分別繳納增值稅、印花稅和所得稅。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