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因公司最后一期員工股權激勵不滿足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條件,需回購注銷激勵對象持有的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根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及《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公司將按授予價-已分紅+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購并注銷這些股票
請問:
1、企業可以憑回購協議及付款單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如不能,還需要什么資料?
2、公司回購股票支付的回購款高于員工成本部分,即資金利息是否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回復時,請將所依據的文件號寫入。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可以憑回購協議及付款單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公司回購股票支付的回購款高于員工成本部分,即資金利息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六條第(八)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權;(二)公司回購股權;(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第四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綜上,個人股東被公司回購股權,應按回購價減除被回購股權的原值及合理費用得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