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對B公司100%控股,B公司對C公司控股51%,三家企業屬于國有企業,且A公司為上市公司。現在要把B公司對C公司的全部股權無償劃轉給A公司,B公司(劃出方)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這些都怎么處理?(1)企業所得稅是否可以按照特殊性稅務處理?(2)增值稅是否免稅?(3)印花稅這種無償的,能按照金額為0不交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涉及所得稅的,計提所得稅,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所得稅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貸:應交印花稅。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1、重復征稅廣泛存在于企業重組交易中.現行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中的重復征稅問題存在于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企業重組交易中,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遞延效應\"就會轉化為\"重復征稅效應\".
2、在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股權收購的當事各方采取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通常會比采取一般性稅務處理多繳納所得稅,產生重復繳納所得稅的問題.但是,只有在企業重組的當事各方在重組日后各自產生的可彌補虧損不小于重組日產生的暫時性差異的情況下,特殊性稅務處理才不會產生重復征稅問題,此時就會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遞延效應\"轉化為\"免稅效應\".
你公司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