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我公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屬一般納稅人,在交房當期,對于房款未付清(同時也未接房)的客戶,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收入應該如何確認?如果不在當期確認收入,應該在何時確認?相關政策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按照取的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銷售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9%)
第五條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面積)*支付的土地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