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是生產企業,購買一塊商業用地,建造了商品房,一部分出售,一部分做為員工福利,以成本價出售給員工,員工對于取得的房產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請提供文件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稅〔2018〕164號
六、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的政策
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第二條規定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差價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財稅【2007】13號
一、 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 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情形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差價部分,是指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
因此,您公司的情況應當不屬于財稅【2007】13號的第一條,那么員工取得低于成本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沒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