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尊敬老師:
您好,我司給境外企業高駐場電商平臺,進而給平臺上的采購經銷商設計獨立站,增值稅免嗎?同時如何進行備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
(十四)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專業技術服務。
下列情形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專業技術服務:
1.服務的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2.對境內的天氣情況、地震情況、海洋情況、環境和生態情況進行的氣象服務、地震服務、海洋服務、環境和生態監測服務。
3.為境內的地形地貌、地質構造、水文、礦藏等進行的測繪服務。
4.為境內的城、鄉、鎮提供的城市規劃服務。
(二十)符合零稅率政策但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或聲明放棄適用零稅率選擇免稅的下列應稅行為:
1.國際運輸服務。
2.航天運輸服務。
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
(1)研發服務;
(2)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3)設計服務;
第八條 納稅人發生免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除提供第二條第(二十)項所列服務外,應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規定的申報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表》(附件1);
(二)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和第(十六)項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四)提供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國際運輸服務,應提交實際發生相關業務的證明材料;
(五)向境外單位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應提交服務或無形資產購買方的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納稅人發生第二條第(二十)項所列應稅行為的,應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規定的申報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已向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聲明》(附件2);
(二)該項應稅行為享受零稅率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申報時需報送的材料和原始憑證。
第十條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提交備案的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納稅人無法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境外資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復印件,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境外資料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明顯疑義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您公司請參考以上文件處理。謝謝提問!